图书馆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8 00:00:00.0 作者:平顺县图书馆 阅读次数:122次

图书馆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维护

   1)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2)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3)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4)对购置大型固定资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5)固定资产一般不外借。确属其他部门需要,需经馆长批准方予办理相关手续。归还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检查。

   6)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及设备使用效益。

  2、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1)图书馆办公室设置总分类账;

   2)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由资产处统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3)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管。

   4)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5)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部门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和馆长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6)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7)各部门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账账、帐卡、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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