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8 00:00:00.0 作者:平顺县图书馆 阅读次数:122次

图书馆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一、建立工作人员业务档案的目的和意义

现代图书馆事业的迅速发展,显示了“人”在整个运行系统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改革的进程,图书馆的管理改革以及聘任制等措施的实施,都要求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详尽的记录与考评,因而同人事档案一样专业人员业务档案的建立显得非常必要。专业人员业务档案是记载科技人员的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历史记录,为推选业务骨干、工作人员晋职、晋级提供系统的依据。档案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建立。

二、业务档案内容

1.专业人员业务情况登记表

此表以记录业务档案建立前的主要业务经历及其本人的业务基本状况。如学历、职务、专业、毕业年限、毕业学校、外语程度、主要业务经历、业务成果、著作、授奖情况、参加学会情况等。

2.专业职务评定有关材料、个人业务成果样本。

3.参加有关专业会议、短期培训、脱产进修或提高学历学习的材料。

4.个人专著及其论文的样本。

5.个人受奖证书及专业有关的荣誉证书(复本)。

6.个人专业职务晋升情况记录及职务聘书。

7.个人撰写业务工作总结、报告、专题汇报等。

8.个人有关的专业技术评语、鉴定、评议材料等。

三、实施

1.拟定专业人员业务情况登记表,下发专业人员填报存档。

2.以专业人员业务情况登记表为基础,按人设立专业人员业务档案、案卷袋。

3.清理馆内有关部门及个人所收藏的上述内容、且有收藏保留价值的材料入案卷内。

4.收集基础上按统一格式整理成较为正规的业务档案案卷,并建立案卷内容目录,以便查阅。

四、注意问题

1.该类档案系业务档案非与业务有关的材料不在收存范围。

2.业务档案来自个人或个人经历有关的业务活动记录虽绝大部分材料系公开材料,但为保证材料的可靠性,仍应具有相对的保密性,由专人保管,限定范围使用。

3.材料的选取应具有一定可靠性依据,以官方材料及各级组织提供的材料为主体,或馆内各部门、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之素材,但上述材料均以有据可查为准,防止非责任者的个人材料随便引入档案,造成不良后果。

4.某些正规材料因有关部门或个人需保留原件者,馆业务档案可制取付本收藏,但必须有反映材料价值的全面内容和出证机关证明标记和年月。

5.业务档案是工作人员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应受到工作人员的重视和尊重,对正常业务材料的收存不应无理干挠,确系对某些材料存有异议,可向馆长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核查,作出最后处理意见,必要时方可撤消其有关材料。

个人业务档案亦应受合法保护,非责任者无权随意将材料收入,动用或查阅案卷。

6.以上意见经馆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有关内容、规定等在实践中边干边改,摸索经验,

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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